鸣凤镇党政机关管理制度 点击:
4个资金管理单位,原则上党政综合办、经济发展办、社会事务办、财政所各明确一名兼职报账员,实行专户专帐管理,会计账目由财政所统管会计分户核算,统一管理。
(三)基本原则:1、保基本运转;2、量入为出;3、勤俭节约。
(四)开支审批程序:按照《2008年度鸣凤镇党委班子成员及财政所财经管理职责(试行)》要求执行,各自明确资金管理权限和职责。
(五)票据报销程序:所有票据先由经办人签明开支理由,然后由各自分管领导审核,最后经《2008年度鸣凤镇党委班子成员及财政所财经管理职责(试行)》中明确的各大办“一支笔”审签后,在各自经费渠道中列支报销。
(六)具体经费开支规定:
1、日常办公费。实行部门负责,指标管理,节余留用,超支不补。原则上各办日常办公所需的笔墨纸张、茶叶茶杯、纯净水等日常办公用品实行归口管理,由各办负责人自行负责安排。若需党政办公室统一采购的,由机关财务室根据实际发放数额按各大办归口登记后,扣减各办经费指标。
2、公用通讯费。财务室每月按时交纳书记办、副书记办、党政办(值班室)电话费、上网费及其他已办理限制呼出业务的电话费。其它各办需开通业务的由财务负责办理相关手续,其费用在各办扣减。
3、差旅费报销按国家文件执行。
⑴机关工作人员出差(含学习)须在党政办登记,党委班子成员出差(含学习)须向书记报告并在党政办登记,机关财务室凭登记报销相关差旅费。
⑵出差人员按文件规定报销了差旅或学习补助费的,不可再报销进餐费。
4、节假日值班补助。春节长假期间值班的,根据机关的实际经济承受能力,给予值班人员适当补助,其经费在机关列支。其他法定长假期间值班按机关值班制度执行,不另发补助。
5、专项工作经费。未纳入预算的工作经费按专门工作经费管理,由各办根据工作需要提出申请,按规定程序报批。
6、其他财务规定。
⑴“三办”一所掌握使用的资金,凡属个人部分的开支,须经主要领导同意后方可发放,一律不允许私自和变通发放。
⑵加强现金管理。1000元以内的开支可由各办财务人员直接支付现金,1000元以上的开支必须通过转账结算。
⑶在外签单原则上实行专人负责,其他工作人员确因工作需要在外签单的,必须事先报请分管领导同意,若未及时报告的,由经办人自行负责。在外签单的工作人员,必须于每月25日前将当月签单情况报告各大办主任,以便随时掌握情况,安排资金使用计划。
(七)各办财务管理人员要严格执行《会计法》、《审计法》等有关法律法规,坚持原则,坚守制度。对原始票据要认真审核,对不符合财务要求的票据拒绝入帐;对合格票据要认真整理、分类、入帐,并按时编制报送会计报表。每月向主管领导报送一次上月财务收支情况。
八、车辆管理制度
(一)机关车辆原则上由党政办公室统一调派,除书记、副书记外其它人员不得随意调用车辆,司机不得私自出车,车辆安排必须坚持确保公务用车,确保上级来客用车,确保大事急事用车的原则。
(二)机关车辆主要为工作服务,县内若机关职工或镇直单位、居村有特殊情况确需用车,必须报请值班领导批准后方能出车,出车费用自理。
(三)县外用车必须报主要领导同意批准后方能出车,司机必须建立“用车登记薄”分各大办进行登记。司机持用车登记薄到财务室登记,财务室凭 “三办”主要负责人签字后的用车登记单核减各办经费指标。(核算标准为:每公里0.8元)。司机务必于每月25日前将用车登记薄报机关财务室,以便于财务室对各办指标进行核算。各大办在外租车的,其费用在各大办经费中列支。
(四)机关司机要严格自觉遵守交通法规,爱护保养车辆,保持良好车况,讲究职业道德,确保行车安全,并严格做好出车记录,保证车况和出勤率。
(五)车辆固定费用(保险费、年检费、养路费、燃料费、司机出差补助)由政府机关统一支付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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